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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王天淇  浏览次数:363
核心提示: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并对支付标准作出明确。   去年7月,人社部发
  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将36种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纳入本市医保报销范围,并对支付标准作出明确。

   去年7月,人社部发文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36种药品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药中有15个是肿瘤治疗药,涉及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常见癌种,包括了社会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肿瘤靶向药,还有5个药品是心血管病用药,如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的替格瑞洛、治疗急性心梗的重组人尿激酶原等;其他的药品分别是肾病、眼科、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以及罕见病用药。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另外两个是心脑血管用药。通过谈判,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这36种药品的价格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

   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印发通知,将上述36种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对于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一致的,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不一致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如计算后的支付标准高于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以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为支付标准。

   此通知下发后,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即可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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