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对全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管理工作;授权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办法制定和调整本辖区内二级以下公立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公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按照基本和非基本实施不同的价格管理方式;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基本医疗服务(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需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后,向核准部门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此外,《办法》明确,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初审,并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新增项目和价格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