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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修订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1  浏览次数:1350
核心提示:   ◆中国环境报记者 刘立平 通讯员 文萍 报道  湖南省发改委近日通过官网公开发布《关
 

 

  ◆中国环境报记者 刘立平 通讯员 文萍 报道

  湖南省发改委近日通过官网公开发布《关于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主要污染物使用和交易等规则。相比之前的政策,《通知》修订了关于放开排污单位之间直接交易的成交价格、修改交易购买指标免费期等内容。

  放开排污单位之间直接交易的成交价

  据湖南省环保厅统计数字显示,今年以来,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量达到424笔,合同金额超过3317万元。其中,化学需氧量为199.49吨、氨氮为31吨、二氧化硫为523.23吨、氮氧化物为805.75吨、铅为171.67千克、镉为1.15千克、砷为82.3千克。

  此次《通知》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表和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其中,排污权交易中化学需氧量的政府指导价为两万元/吨、氨氮为4万元/吨、二氧化硫为1.5万元/吨、氮氧化物为2.5万元/吨,铅为500元/千克、镉为600元/千克、砷为500元/千克。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将原标准改为“排污单位之间发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由排污单位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删除“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政府指导价”。

  对此,湖南省环保厅排污权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这一内容的原因是交易政府指导价可以强制适用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排污权交易价格,减少自由裁量权;也可以为企业之间的直接交易提供价格参考,但不能违反市场规则强制执行。

  修改交易购买指标免费期,弥补政策漏洞

  据了解,《通知》还修改了交易购买指标免费期。将原《价格标准》第二条第4款“以市场交易方式购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10年内不需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0年之后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修改为“以市场交易方式购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新购的排污权指标在项目建设期内不需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正式投产运行之后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

  湖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交易购买指标免交10年有偿使用费不符合资源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也让部分企业可以钻政策空当,导致政策不公平。比如,企业整合过程中,多家被整合企业将指标转让给新整合企业,企业仍在排污、依旧占有指标,却少缴了10年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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