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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暂行办法或设借款上限 九成以上平台受冲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4  浏览次数:406
核心提示:(原标题:网贷暂行办法或设借款上限)网贷暂行办法或设借款上限九成以上平台受冲击随着《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
 (原标题:网贷暂行办法或设借款上限)

网贷暂行办法或设借款上限

九成以上平台受冲击

随着《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即将出台的消息不胫而走,网贷监管措施推出加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中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不过,团贷网联合创始人兼总裁张林表示,“目前,监管细则尚未完全确定,所以不宜作过多评论。未来监管细则无论怎么出,平台都会按照监管要求及时调整。”

行业监管或牌照化

融金所总裁黄德林称,从《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再到现在的《暂行办法》,可以看出来监管层对行业的要求越来越细了,基本上将P2P活动范围划定出来。

“按照这个趋势,未来行业监管可能会牌照化,ICP证、资金存管、标的小额等将成为牌照发放参考因素。” 黄德林表示,“从行业角度上来说,监管收紧也是在逼迫行业转型。过去那种将线下小贷搬到互联网上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

对此,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认可。方颂认为,互联网金融应错开与传统金融的定位和竞争,在传统金融不善于的领域发力,做传统金融的有效补充,发挥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信息技术优势,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领域转型、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线上风控,减少金融交易环节,提高效率,才有发展的前景。

“目前,网贷行业的问题平台,大部分不是纯粹诈骗的平台,而是由于风险管理不善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方颂如是说。“因此,现在监管的趋势,也是要求投资者风险自负。”

与此同时,大量的网贷平台需要尽力去挖掘大量单笔20万或者说总额100万以下融资需求的客户,行业将进入精细化竞争的阶段,一些小平台很可能无力承担这样的成本。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称,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例如现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多数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这些业务可能就需要调整。

落地待完善配套措施

实际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当天的采访中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对此,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认为,虽然制定者考虑了风险分散的因素,但是在没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这一细则想要落地其实并不现实。

“如果没有一个类似于央行的征信系统的借贷信息共享系统,如何能够得知借款人或企业是否超出了借贷的限度?也同样无法知晓借款人或企业是否在多家P2P进行借款。” 郑海阳如是说。

“借款限额后续如何更好实施可能也是个问题。目前,各个平台之间的借贷信息既不透明也不共享,行业内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很多借贷信息难以做到确认。因此,行业内还需要尽快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让更多信息公开透明。” 王晓婷认为。

“‘一刀切’的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风险问题。借贷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应该交给市场来决定,规定借款上限就等同于限制借款需求,一方面会增加社会机制运行成本,另一方面还会催生一些不创造价值的多平台融资中介服务。” 刘侠风表示。

 

此外,石榴壳董事长李家安认为,投资者的本金利息是否安全,不取决于标的金额的大小,而与借款主体有关,与项目本身有关。如果借款主体无偿还能力或无偿还意愿,投资者的本息同样不安全,而且借款主体可在借款上限满了情况下,另以家人名义或新注册公司之名再次融资。

在李家安看来,理论上存在借款人同时在超过5家P2P平台发出借款申请,如果都能满标,那么谁的借款有效,谁的借款违规?由谁来判定?如果不能控制不同借款主体以同一个项目提出借款要求,那这些限额是不是形同虚设?

“我们认为,这个标准可能是监管层用来‘试水’的,在真正出台前,应该还会有调整。” 郑海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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