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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建设美丽中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725
核心提示: 过去的2013年,当雾霾笼罩半个中国,网友们不断调侃厚德载雾,自强不吸时,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安全已经悄然成为国人最关心的问
      过去的2013年,当雾霾笼罩半个中国,网友们不断调侃“厚德载雾,自强不吸”时,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安全已经悄然成为国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明确标准 回应关切

良好的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提供可靠保障。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解决了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

据了解,这是时隔7年之后,我国出台的第二个有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也是在党的十八大将“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一次“亮剑”。

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通过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打击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的环保民生问题,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细化措施 密织法网

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要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各地法院纷纷结合实践,细化措施,密织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法网。

9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部署打击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专项行动,要求各中级、基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要求,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

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上海法院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分子,将通过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财产刑从重的措施予以震慑。

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细化了“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污染环境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强化罚金刑、禁止令的使用,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原则。

敲响法槌 严惩犯罪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也是司法机关的应尽职责。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等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既向社会公开表明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决心,又为各级法院加强此类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指导。

其后,各地法院纷纷敲响法槌直指环境污染犯罪。

8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某化工企业罚金500万元,判处5名自然人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10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两名渎职官员环境监管失职、受贿上诉案,并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16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12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统计,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2件,判处被告人35人。上海法院近3年来共审结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判刑最高者达9年有期徒刑,罚金最高者达200万元。

建设美丽中国刻不容缓,惩治污染犯罪未有穷期。(记者 张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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