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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眼春风遇春寒?各地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加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8  来源:中新经纬  浏览次数:559
核心提示: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订施行后,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新规,让民间资本感受到了政策的春风。一年多时间里,民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修订施行后,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新规,让民间资本感受到了“政策的春风”。一年多时间里,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掀起了一波上市潮。

 

  在此期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各地关于营利性学校监督管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细则均在有条不紊地制定和陆续出台。

  但今年11月印发的《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遏制民办园过度逐利行为,让觊觎教育领域的民间资本瞬间“冷静”。

  11月29日,北京市发布了两个重磅文件——《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文件明显加重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多数民办学校仍在选择登记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学校上徘徊。政策信号或将催促他们尽快做出选择。

  受访专家认为,各地新规落地在给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戴上“紧箍”的同时,也在引导着民办教育行业往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分类登记过渡期缩短

  民办学校的管理走过了三个重要节点。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02年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016年修订的新民促法又将民办学校分成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

  为了让首次面世的营利性学校落地,2016年12月,教育部等五部门专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其中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变更登记类型,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办法。

  已出台文件的省份都设定了过渡期,期限普遍在3-5年,比如吉林、湖北是3年,河北、江西等地是5年。过渡期内可按现状继续办学。

  与民办学校接触较多的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思明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一些民办学校还在两个选择之中徘徊。

  “既有想转非营利性,也有想转营利性的。培训机构一般选择营利性,义务教育阶段的只能选择非营利性。此外考虑学校的成长,还要看地方的相关优惠政策,这涉及到办学成本的问题。如果给营利性学校的优惠政策也比较多,使他选择营利性之后,成本不会增加到难以为继的程度,那还是可能选择营利性的。”雷思明说。

  但11月印发的《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可能会加快民办学校选择的过程。《意见》要求2019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民办园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印发的《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就规定,实施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2019年9月1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高中、中职学校和高校的申请期限则可以延后1年和2年。

  那么,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哪个更“划算”?综合目前的情况来看,非营利性学校可享有某些与公立学校同等的政策扶持,大大降低办学风险,但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虽然可以取得办学收益,但也面临成本增加、扶持较少等问题。

  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是地方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趋势之一。从目前的政策来看,主要是从财政资助政策、税费优惠、差别化用地等,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倾斜。

  与此同时,民办学校的管理还存在模糊之处,这也是民间资本保持观望的原因之一。当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办学,如何补缴相关税费?如果选择非营利,学校剩余财产如何处置?办学终止时如何补偿或奖励出资人?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指出,比如现有民办学校的财产处置目前仍处于一个不明朗的状态,因为各地认识不一样。

  “所以现有民办学校如果想选营利性民办学校,几乎没办法进行。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可能会直接阻碍分类管理新政的实行。”他说。

  增加针对性监管举措

  自从新民促法实施以来,多地制定出台了民办学校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总体来看,地方文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管理趋势是坚持教育的公益性,遏制过度逐利行为。

  2017年1月,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此后,各地陆续出台当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各地管理办法梳理和对比后发现,各地都与《实施细则》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方向和步调。然而,在具体操作层面,各地又有所区别。

  各地在组织架构、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共通点。比如设置过渡期,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实施营利性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等。

  近日印发的《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条款多达六十一条,在组织机构、教育教学和财务资产监管方面都提出了比《实施细则》更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办法》细化了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要求。比如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1/3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招生简章和广告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经营的重要方式。《办法》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广告或培训协议等承诺提供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学、退学、转学、退费手续。

  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办法》更是做了细致规定,详细到了会计账簿、会计科目、收费标准和如何核算教育成本。

  其他省份的文件也做出了一些针对性规定。比如四川则专门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建立和实行学校关键岗位亲属回避制度,董事会成员、校长、监事的配偶、子女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学校的财务、基建、人事、审计等关键岗位任职。

  江苏则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建立风险准备金,还要求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检查、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如今,地方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且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设置了越来越多限制,以投资获得回报为目的的民办资本是否会减少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的热情?

  吴华坦言,11月发布的学前教育新规对资本市场有较大冲击,难免会出现民办资本退场。但他认为政府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其合理之处,“政府希望公共资金更多地用在教育教学方面,从道理上是说得过去的。其实怎样把学校办好,关键不在营利不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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