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净化门户网! 会员服务| 无图版| 手机版|
您好,欢迎! 隐身 | 商务中心 | 资金0 | 积分0 | 退出
用户名:  密 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市场动态 » 正文

H股“全流通”试点期间 中国结算不提供质押登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3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441
核心提示:为落实H股全流通试点,明确相关股份登记存管和清算交收的业务安排和申请流程,中国结算制定并发布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
 为落实H股“全流通”试点,明确相关股份登记存管和清算交收的业务安排和申请流程,中国结算制定并发布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指南(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业务指南,H 股“全流通”试点期间,不提供质押登记服务。

试点公司接受境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委托,按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为投资者设立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作为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名义持有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初始记录和维护投资者通过H股“全流通”试点持有的证券明细数据。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使用深市B股账户号码段,该账户仅能用于H股“全流通”减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投资者在其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交易委托手续后,方可使用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卖出其持有的H股“全流通”证券。

根据指南,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申报交易指令。试点期间只可进行卖出申报,不得进行买入申报。投资者不得卖空。投资者交易指令由境内证券公司通过深证通发给境外代理券商。境外代理券商根据交易指令,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完成香港市场的证券交易。成交回报由境外代理券商发送至深证通,再由深证通转发给境内证券公司。

参与H股“全流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须通过H股“全流通”保证金账户缴纳结算保证金。B股业务、B转H业务和H股“全流通”业务的结算保证金合并计算。

若因交易前端监控失败出现投资者卖空,投资者在香港市场最终交收时点前不能提交足额证券,由境外代理券商按香港市场程序进行补购等业务处理。价差与罚息等由责任方承担。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2012-2013 成都智能环保网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成都威德隆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蜀ICP备18006642号-1 |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