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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两手都要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26  浏览次数:1454
核心提示: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是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作出的一种让步,一种自我限制。这种让步本质上是为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因而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是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作出的一种让步,一种自我限制。这种让步本质上是为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因而自然保护区一经划定,就必须接受相关法规的约束,不再仅仅是一个宣传中的概念或地方品牌,而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与行为。因此,九连山、九岭山被通报案例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两手都要硬,“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刻不容缓。

  生态保护是全社会的事业,具有公益性质。生态保护区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它的责任主体是保护区所在地的政府和人民,但它的受益对象并不完全是所在地,而且更多的是相关地。如九连山、九岭山等江西众多的自然保护区,除物种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外,实际上也是一个赣鄱水系的保护系统,经鄱阳湖调蓄注入长江的水量,超过黄河、海河与淮河水量的总和;环鄱阳湖还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这些都直接关涉到周边省区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用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问题。长江中下游地区是我国人口最为密集,城市和产业最为集中,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赣鄱水系一旦发生病变,长江中下游就可能“半身不遂”。我们应该看到生态保护区所在地艰辛与尴尬的一面,保护区“封存”了他们本可以用于发展的资源,又在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如东江源保护区内的现实就是,“上游人为下游人、贫困地区为发达地区的人们作贡献”。

  2013年,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客观地指出“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根本确立,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2016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提出“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时下的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并不是“双腿迈步”而是“跛足行走”的,可事实中,“生态补偿”依然是一个探索中的概念。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教授 王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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